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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0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安全风险层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制,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长期向好。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整治不到位不生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成  员:生产管理部负责人、科技质量部负责人、市场开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商务中心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司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1]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生产管理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并监督项目经理部与各相关方签订的安全协议明确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责任;科技质量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负监督、指导责任;财务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负监督、指导责任,且优先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市场开发部招投标过程将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和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环境纳入评估内容;商务中心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支出,监督项目经理部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党政办公室协助公司主要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单位)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分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落实项目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第九条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风险识别:对工程全周期已经和可能产生固有风险及动态风险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逐一识别,形成本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清单。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采用专家评价法或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法)对工程各个环节涉及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分析危害导致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危险的大小。(评价方法详见集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SJGF-QBA/T001-2022附录A)

第十二条 风险分级:各级单位根据施工范围、特点、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从安全生产、消防和职业病危害等方面,将风险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重大风险)、Ⅱ级(较大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和Ⅳ级(低风险),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各级单位结合集团《Ⅰ级、Ⅱ级固有安全风险提示性清单》和项目环境变化动态调整符合项目实际安全风险分级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1)分级管理:按照“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工作原则,逐级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公司将Ⅰ级、Ⅱ级纳入企业级管控体系,各分公司将Ⅰ级、Ⅱ级、Ⅲ级纳入分公司管控体系,各项目经理部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纳入项目级管控体系。(2)管控程序:①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按照分级管控原则,辨识、评价并确定风险等级、管控责任人,形成各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针对Ⅰ级、Ⅱ级由公司、集团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履行审批程序。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Ⅰ级、Ⅱ级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关键节点实施现场巡查;各分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Ⅰ级、Ⅱ级、Ⅲ级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将Ⅰ级、Ⅱ级风险管控措施或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风险管控措施:(1)公司安全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2)建立各级单位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内部追责问责清单(“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并将以上信息台账定期进行通报、告示;(3)对存在Ⅰ级、Ⅱ级风险的岗位、作业活动、重大危险源等,制定规章制度,施行安全许可制,规范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管理;(4)配套监测监控设施,动态掌握重大风险发展趋势;(5)制定Ⅰ级、Ⅱ级风险检查表,对安全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逐项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同时规定检查的方式和频次、临时处置措施;(6)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不可接受风险,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状态;(7)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风险告知:(1)在建项目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和标识牌;在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2)告知内容包括风险类别、可能引发事故类型、风险级别、控制措施、责任人等。(3)结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风险告知卡等工作,将设施设备、作业活动、工艺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告知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

第十六条 风险动态优化:(1)公司每年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类别、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效果等开展一次风险管控评估;分公司根据管辖内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管控评估;项目经理部每月根据施工进度、气候变化等开展一次风险管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2)现场出现重大变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更新风险清单,补充完善专项管控方案。(3)外部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根据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易程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严重隐患判定标准:(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或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施工的。(2)事故隐患涉及重大风险、危险源的。(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并组织专家论证,或未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的;或未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对工程施工中监测的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4)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或在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6)具有中毒、爆炸、火灾、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且长期滞留人员在 10 人以上作业,存在不能立刻排除整改的事故隐患的。(7)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的。(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9)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中认定的。(10)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隐患排查:(1)公司以月度安全检查、季度综合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及领导带班检查等形式对在建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Ⅰ级、Ⅱ级风险管控措施或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2)分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验证各在建项目对公司安全检查提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涉及重大风险整改项目,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领导要驻场督导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3)项目经理部由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在作业场所明显位置将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公示,明确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监督人,并将整改措施、应急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作业人员。(4)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安全巡检系统或者现场巡查的方式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记录检查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时督促整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督促相关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5)项目班组长和班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班前、班中岗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隐患告知:(1)各级单位对在建项目检查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采取临时措施后;要在作业场所明显位置对严重事故隐患进行公示,明确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监督人,并将整改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告知现场相关作业人员。(2)项目经理部针对外部或内部检查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所在分公司及公司,落实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隐患治理流程: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隐患整改验收    建立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要求:(1)根据《隐患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经理部按照“五定”原则负责组织整改。(2)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向隐患排查部门提交《隐患整改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效果、完成时间、附必要影像资料、隐患整改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整改完成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严重事故隐患整改要求:(1)项目严重事故隐患须上报公司、分公司实施挂牌督办;(2)项目经理部需及时进行隐患评估,形成《严重隐患评估报告书》;(3)项目经理部根据《严重隐患评估报告书》,编制《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费用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严重事故隐患按照《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整改,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旁站指导。(5)严重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经理部须向隐患排查部门提交《隐患整改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效果、完成时间、附必要影像资料、隐患整改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整改完成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隐患治理验收:(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向隐患排查部门提交《隐患整改报告》,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在《隐患整改报告》整改验证栏签署意见,隐患整改合格确认销项,实现闭环管理。(2)严重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向隐患排查部门提交《隐患整改报告》,隐患排查部门安排专人或指派项目所在单位[2] 安全监督部门对其整改效果验收,隐患整改合格确认销项,实现闭环管理。隐患排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要求项目经理部所在单位[3] 履行《严重隐患登记及整改销案审批表》,完成隐患销项,实现闭环管理。(3)严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集团或公司结合月度督办核查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组成:1、企业级:(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3)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分公司级:(1)分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2)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台账。3、项目级:(1)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2)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3)隐患整改通知单。(4)隐患整改报告。(5)严重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6)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7)严重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案审批表。[4]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台账:(1)风险管控台账:各项目结合集团《施工现场固有安全风险提示性清单》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危大工程管理、现场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建立起符合本项目实际的《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台账》。(2)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项目依据项目经理部、公司、集团及主管单位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结果,建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1)新开项目在进场施工前5日内完成项目现场安全风险预评价,将评价出的Ⅰ级、Ⅱ级风险上报生产管理部。(2)新开项目在施工图下发15日内结合项目策划,完成项目全周期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并将评价出的Ⅰ级、Ⅱ级风险以清单形式报送生产管理部。(3)各项目在施工内容、施工工艺等发生变更后,需及时进行安全风险再评价,并将评价出的Ⅰ级、Ⅱ级风险上报生产管理部。(4)各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所属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汇集后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各级管理档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持续更新,确保客观反应现场管理实际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要牢固树立“事故就是隐患”[5] 的风险意识,从严、从实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确保项目全周期内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受控。

第三十条 分公司、项目部结合本制度,按照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要求,建立分公司、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则,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级岗位、人员职能分工,确保本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不扎实、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领导约谈其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公司现有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差,安全生产工作能力不足等,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作出警告,降级,调离本岗位等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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