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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作者:健健8925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9月18日

1.0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0 职责

3.1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 ”人员的  再培训,利用宣传栏,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 ” 行为。

3.2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 ”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4.0 管理内容

4.1 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 ”行为,对查出的“三违 ”行为除向 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4.2 对查出的“三违 ”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4.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 ”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4 屡查屡犯者(6 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 车间“三违 ”行为 6 个月累计 10 次以上,取消责任车间当年评先资格。

4.6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 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7 鼓励员工对“三违 ”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 ”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 车间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4.8“三违 ”行为认定范围

4.8.1 因“三违 ”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4.8.2 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4.8.3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8.4 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4.8.5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4.8.6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8.7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4.8.8 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4.8.9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4.8.10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4.9 典型“三违 ”行为

4.9.1 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班组长无故不到岗位;

(7)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9.2 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 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工、器具;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4.9.3 违章作业

4.9.3.1 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 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4.9.3.2 焊接违章作业

(1)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焊接场所 10m 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

(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5)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 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6)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7)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 不可靠的;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9)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0)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11)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12)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1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14)压力气瓶曝晒的;

(15)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6)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4.9.3.3 高处违章作业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2)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3)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5)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8)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9)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10)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1)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4.9.3.5 机械违章作业

(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 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 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

(4)非操作工操作相应设备的;

(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锤时戴手套等;

(6)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 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7)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8)有转动切削的机械戴手套、留长发,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 护目镜未戴好;

(9)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10)其它违反机械作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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