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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7日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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