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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2.初步设计审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编写深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劳护字(1988)48号文件规定的深度。《专篇》编写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费用概算、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九部分,内容可根据所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删节,该详则详,该简则简。

  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部门(以下称"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后,共同进行研究,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总的要求是:

  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应先进合理;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合理、有效,并符合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所选用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设备造型,应是经过监察部门鉴定、定点生产的定型产品;用于配套建设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应落实。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3.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大体有如下几个环节:

  (1)设备调试。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调试和考核职业安全卫生设备。

  (2)劳动环境数据监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验收投产前,组织满负荷试车运行,提请监察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对劳动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因素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检验报告。

  (3)工程项目竣工,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出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

  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接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后,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验收投产的批复:

  1)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配套建设了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项目。

  2)配套建设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性能是否良好,不合格者应返工。

  3)满负荷试运行时,生产场所测试的数据是否达到了设计预期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如超标,原因何在,怎样进一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4)职工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掌握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预防职业危害及伤亡事故的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操作证,能否独立上岗操作。

  对于有意削减安全措施经费,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配套建设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应批准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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