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