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 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