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查安全宣传教育。就是检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并且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内容、有教材、有考核,是否做到严格、规范、扎实、有效。
(二) 查安全卫生防护。重点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和作业环境的各类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附件、信号、标志的合理和规范配备、配置及其完善和完好状况。
1、生产场所是否宽敞、整洁,地面是否平整、防滑;通风、采光、照明是否足够;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规定并保持畅通;平台、梯子、通廊、过桥的护栏(扶手)是否齐全、完好;沟、坑、井、洞的护栏、盖板是否完好、有效;危险部位、区域、设备、设施、源点的安全警示信号、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各类物料、物品、产品、备件、器具的摆设、摆放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类特殊装备、设施或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是否具备防火防爆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
2、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准确、可靠、有效,并且定期检测和持证使用。
3、各类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备、有效,并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4、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安装、连接及其接地(接零)和绝缘保护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
5、各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的贮存、运输、使用的条件和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高温、噪声、振动、粉尘、烟雾等有毒有害部位、区域、场所是否配备足够、完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 查安全操作。重点是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具和设备。
3、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点检和安全交底。
4、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到行为安全规范。
第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限为: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分公司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班组每天(班)至少检查一次;岗位(工种)、机组、机台班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点检一次。
第九条 公司的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内容按《公司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由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员组织各职能、专业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参与;检查内容按《单位(部门)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登记本》上。
第十一条 班组的安全检查和岗位(工种)的班前安全点检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按《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考核表》(见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专业(职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根据安全生产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或突击检查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充分明确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查考核的计划和方案,充分明确开展安全检查考核的目的,要求以及组织安全考核的责任人(或负责人)和参与安全检查考核的相关人员,并于事前进行动员布置且逐一签名确认。
(二) 必须事先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考核表,充分明确检查考核的项目、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做到目标明确,要求严格,内容详尽,方法得当,扎实有效。
(三) 必须依照安全检查考核既定的计划、方案及其项目、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严格实施,防止各类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走过场,确保各类安全检查考核真正做到“三个落实、六个明确、九个防止”。即:
1、“三个落实”:(1)组织落实;(2)职责落实;(3)内容落实。
2、“六个明确”:(1)方案明确;(2)目标明确;(3)要求明确;(4)责任明确;(5)内容明确;(6)行动明确。
3、“九个防止”:(1)防止形式主义;(2)防止表面应付;(3)防止走马观花;(4)防止弄虚作假;(5)防止敷衍了事;(6)防止虎头蛇尾;(7)防止顾此失彼;(8)防止考核不严;(9)防止整改不力。
第三章 隐患(问题)的整改及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各个层次和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不符合项应逐项逐条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部门)下发《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书由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并经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签发,被检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签收,且按通知书的要求逐项组织整改,通知书必须存根备案。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部门)收到《不符合项目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部门或分公司,部门或分公司不推给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拖延。凡因拖延或贻误整改任务而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被检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部门)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及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及时向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写《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见附件5)反馈整改情况,经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且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第十八条 对那些由于物质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或不符合项,应制订临时的应急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并向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说明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的单位(部门)收到受检单位(部门)的《不符合项目整改信息反馈表》或暂时不能整改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后,应及时将整改或说明情况书面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文中如与集团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集团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修订实施记录:
本规定于2008年10月25日制定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