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事故调查
8.1 发生小事故,由科室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三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8.2 发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由公司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领导,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8.3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市经贸委、劳动局、总工会、市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8.4 恶性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
8.5 外来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8.6 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8.7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8.7.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8.7.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7.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8.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8.8.2 确定事故责任者;
8.8.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8.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8.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 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
9.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于造成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内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9.4.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4.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4.7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10.工伤事故处理
10.1 工伤范围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3)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4)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 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因履行岗位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7) 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9)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2 工伤处理
1) 由单位统一安排伤员到医院治疗,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间按医院执行,工伤修养期间应凭本人申请和治疗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休息。
2)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3)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对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负伤的职工,除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外,工伤休息期间按因公出差处理。
5) 工作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奖金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核实后,由公司领导核批报销。
11 事故统计
11.1 事故统计范围
11.1.1 职工范围:本公司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佣的员工等。
11.1.2 事故范围
11.1.2.1 职工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1.1.2.2 职工虽不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1.1.2.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11.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1.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11.2.2 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11.2.3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11.3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1.3.1 停工、停产损失价值。
11.3.2 工作损失价值。
11.3.3 处理环境污染的价值。
11.3.4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11.3.5 其它损失费用。
12.本制度由安全科编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