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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安全技术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9日
1.车间和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2。
2.对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把噪声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
3.所有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控制噪声的措施。
4.压缩机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超过者应在压缩机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或在室棚、墙壁上帖附吸声材料。
5.对风机、球磨机等应采取综合性消声措施。
6.各气体排放口的正常放空,噪声大于90dB(A)时,应安装消声器。直接排入大气的事故放空,其放空口宜设在离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10m以外。
7.噪声大的岗位,在未消除前,应设隔音室;噪声大的机器设备应设隔音罩或放在隔音房内。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工作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或使该场所噪声监测的数据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各生产单位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标《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9.凡被列入主要噪声源或监测点监测数据超标的场所,按照《环境管理程序文件——Q/TJHG010012噪声控制程序》(ISO14001)进行治理。
10.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单位应备有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以供职工选用,凡进入噪声监测超标场所的作业者必须佩戴护耳器。
11.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频率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确定为2次/年。
12.监测点的监测率应达到95%以上。
13.环保安全部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5日前报环保安全部工业卫生科,工业卫生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入档,并及时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对超标点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表1     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附表2      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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