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障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项目部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项目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4、项目经理负责审批每年度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5、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6、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每年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7、各施工队队长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项目部,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配合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8、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保险理赔及工伤员工善后事宜的办理,项目经理审评,财务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