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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6日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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