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和防护作用,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志管理。
3职责
3.1财务科
负责对全本单位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订购。
3.2行政部
负责安全标志的辨识、选择,监督安全警示标志的正确使用。
3.3各使用科室
各车间、科室负责本所辖范围内安全警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的和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
4.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4.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4.4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4.6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4.7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4.8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应适当。
4.9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这一距离随不同情况而变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触开关或其它电气设备的标志,应设置在它们近旁,而大厂区或运输道路上的标志,应设置于危险区域前方足够远的位置,以保证在到达危险区之前就可观察到此种警告,从而有所准备。
4.10安全标志不应设置于移动物体上(例如门),因为物体位置的任何变化都会造成对标志观察变得模糊不清。
4.11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任意移动,除非位置的变化有益于标志的警示作用。
4.12安全标志的使用
4.12.1禁止标志;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种行为。如“禁止烟火”等。
4.12.2警告标志;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危险。如“当心触电”等。
4.12.3指令标志:通过符号或文字来表示指令,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如“必须戴安全帽”等。
4.12.4指示标志;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如“安全通道”等。
4.12.5各类安全标志,应符号《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和相对应的国家标准。
4.13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
4.13.1为了有效地发挥标志的作用,各单位应对其管辖内的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从而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4.13.2当建议设立一个新标志或变更现存标志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职工,并且解释其设置或变更的原因,从而使职工心中有数。
4.13.3行政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