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交接班必须在充电房进行。
第二条 交班人必须交清当班的工作情况,矿灯数量,充电器具,防火及各项工作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故障,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须共同协助排除,待故障排除后交班人方可离岗。
第五条 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交班人未交清当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填好当班的有关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
第七条 当班的矿灯、充电器、蓄电池及其它出现故障,必须当班解决,不准移到下一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八条 交接班时,如接班人不查问或接班不清上岗和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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