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消防组织与设施
4.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4.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兼职义务消防队。
4.4.3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4.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4.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4.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4.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并视情况向义务消防队和外部消防组织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5 防尘、防毒
4.5.1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毒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5.2各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5.3 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5.4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5.5 对接触粉尘的人员必须配备防护口罩;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配备防毒面罩。重点部位配备氧气呼吸器、逃生器等应急器械。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