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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4日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必须有符合国家严格标准和规范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仓库具备防火、防静电、防盗、防雷击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要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专用仓库指定专人看护、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库房外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6、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木工操作间及木工的防火管理规定
    1、操作间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配置灭火器材。
    2、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要求。
    3、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用明火作业。
    4、操作间只能存放当班的用料,成品及半成品要及时运走。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旧木料一定要经过检查,起出铁钉等金属后,方可上锯锯料。
    6、配电盘、刀闸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废料。
    7、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六、电工操作的防火管理规定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范操作。
    3、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4、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7、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当电线穿过墙壁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瓷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8、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各种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电闸箱应配锁。
    9、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用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清洁、干燥。
    10、雨季和夏季施工的防火要求:雨季施工对每个配电箱,用电设备配备防雨设施;要砍掉电器1米范围内的树枝;避雷装置必须符合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露天存放。
    七、电焊、气焊的防火管理规定
    1、从事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工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理由让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3、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4、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扬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5、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6、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
    8、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1、发生消防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项目部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2、发生严重消防事故时,当事人第一时间向项目经理和应急救援小组汇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19报警电话寻求帮助。项目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现场人员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分别向业主、监理、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书面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
    4、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地方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2)项目部成立消防事故调查组。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 确定事故责任者;消防安全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事故危害程度,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
    1、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易燃、易爆、民用爆炸物品等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
    2、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2)、生产、生活用电有无违章,是否存在火灾险情。
    (3)、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重点防火场所防火、防暴措施落实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5)、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消除,确保施工安全。
    消防安全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整改记录情况由整改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存档;以备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1、 本管理规定与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和有遗漏的按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2、 本管理规定由泗许高速公路淮北段五标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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