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负责密闭和挡风墙的维修工作。
11. 负责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防灭火工作等级鉴定工作。
12.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审阅防灭火工作日报表。
13. 负责全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监督,对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力的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科
1.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检查工作。
2. 负责落实瓦斯员定时定点制度和瓦斯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3. 负责井下启动局扇,井下动火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防灭火工作检查和监督。
4. 负责并监督井下作业地点气体超限,人员撤出工作。
5. 对临时停风地点,撤人、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的进行现场监督和把关。
6. 对气体超限的处理遵照其处理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督。
7. 负责现场防灭火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符要求立即督促整改或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8. 负责实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制度的现场检查,对执行不力、弄虚作假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条:采掘单位
1. 负责本区域风门、风墙、局扇、风筒、风帘等通风设施管理。
发现气体超限,服从现场安全员的统一指挥。
2. 负责本区域内的机电设备的防爆管理和放炮管理,消除失爆和放炮火焰,放炮负责使用水泡泥并保证充填物有足够炮泥。
3. 负责放炮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4. 负责实施采空区强制放顶及留设足够垫层的工作。
5. 负责高冒处的处理。
6. 负责本区域的“一通三防”牌板的管理。
7.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对上隅角实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气体超限,立即停电、撤人、汇报。
8. 负责监测传感器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生产办
1. 对矿井生产布置中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负责。
2. 负责提前下达巷道、小眼、工作面回采开通知单或停工停采通知单,并报通风部门一份。
3. 负责下达地质变化预警通知单。
4. 负责矿井放炮安全管理,督促消除放炮火焰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5. 负责回采工作面后部放煤量,及放顶的现场监督、督促和管理。
6. 负责通风所需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工作的实施。
7. 负责井下密闭位置的标定和质量的验收。
第九条:调度室
1. 负责瓦斯员定时定点工作的落实。
2. 协调全矿防灭火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
3. 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4. 负责落实各矿属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5. 负责及时汇报井下有害气体超限和“一通三防”隐患的情况。
第十条:供应站
1. 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器材的供给和质量。
第十一条:机运队
1. 负责地面主扇正常安全运转和主扇停运时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2. 负责井下供电安全,保证电缆不发火。
3. 负责分管峒室的防灭火工作牌板的管理和使用。
4. 负责井下机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消除失爆及皮带着火。
6. 进入老巷回收时,负责填写请示回收通知单报通风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办
1. 负责“一通三防”所需人员的配备及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可靠性,并符合规程。规范标准要求。
2. 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技术培训。
负责对“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费用进行计划管理,并监督其费用的提取。第十三条:其他单位与个人
参照《小红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