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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8日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 处 理 措 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 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 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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