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 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 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 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 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 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 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 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 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 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