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6日
6.1.12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1.1 生产不稳定。
6.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6.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7.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 一级动火区动火
8.1.1  由需动火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报厂部、生产科,主管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对动火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审批后,生产科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
8.1.2  经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同意后,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专职安全员召集安全、防火的专职人员,检修各项措施落实后,分管厂长签字后公司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1.3  执行动火单位要将动火负责人及各预防措施落实到人。
8.1.4  动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在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2 二级动火区
8.2.1  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召集安全人员对动火项目、动火单位以及防范措施审核无误后签字。
8.2.2 由生产科将安全专职人员签字后的动火许可证报主管厂长审批,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2.3 动火过程中,厂专职安全员和车间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全过程。
8.3 三级动火区动火
8.3.1 执行动火的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到车间填写好三级动火报告单,车间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审核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
8.3.2 车间安全员负责将签字后的动火证报车间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后,通知动火单位动火。
8.3.3 动火过程中车间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负责监护,检查动火的全过程。
8.3.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的任意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8.3.5 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的检查,监护,各级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8.3.6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严禁对动火项目不清楚,对动火设备、设施不熟悉的人员办理。
8.3.7 动火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动火目的,动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8.3.8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8.3.9 机动车辆进入粗苯工段区域内时执行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
9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9.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9.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9.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附表2:《动火许可证》
 
中铁焦化厂
2009年10月5日
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表1 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序号
动火等级
动火区域范围
备注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
 
2
一级动火作业
1、粗苯工段区域内。
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4、焦炉地下室。
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
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
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
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
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
 
3
二级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
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
 
4
三级动火作业
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
2、生物脱酚, 循环水 ,煤塔,粉碎机, 筛焦楼,皮带走廊。
 
 
附表2:《动火许可证》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