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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 /秒)\ │ │ │ │ │ │ │
│ 库房 \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一、二级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级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 \耐火等│ │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
│ \ 储量 \(米)│ │ │ │
│ 称 \(吨)\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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