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 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 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