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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30日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8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 员工发现起火能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能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4.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能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 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应将安全疏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确保火灾时现场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4.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且应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单位能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4.4 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6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常识;
b)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 岗位职责制度;
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8 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

5 自我评定
5.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
5.3 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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