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所属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验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灭火的需要。
4.9.4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4.10 灭火救援
4.10.1 所属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4.10.2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灭火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a.使用各种水源;
b.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c制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限制用火用电;
d.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e调动本地区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f向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联防单位请求援助。
g.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10.3 火灾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4.10.4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11法律责任和处罚
4.11.1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b.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c.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d.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案例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f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g.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救援的;
h.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i.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j.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设备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k.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l.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后果的;因缺乏消防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m.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n.规章制度不健全,无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o.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12仓库、罐区(生产区域)控制要求
生产区域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区域周围设置封闭式围墙、围栏等,并在进出区域的主要通道、路口设置门卫,且24小时有人值班。
4.12.1 进出生产区域的人员管理
4.12.2本单位员工凭“出入证”进出生产区域,外来人员(指外来施工人员、临时来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进入。
4.12.3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仓库、罐区)前,应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机及其它火种交由门卫存放,寻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应关闭,爆炸危险区域内禁止进行摄像、照相活动。
4.12.4人员进出生产区域,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带铁钉鞋和化纤衣服进入生产区。
4.12.5 进出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管理
4.12.6所有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经过门卫检查、登记、确认事由后佩戴防火帽进入。
4.12.7由生产区域内向外运送物资,驾驶人员应向门卫提交有效的出站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4.12.8在生产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遵守道路和区域内行车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4.13 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
4.13.1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临时作业,应严格执行临时作业许可证制度,作业前,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4.13.2公司作业主管部门应掌握生产区域内的作业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各项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4.1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安全、监督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4.13.4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区与生产区设置隔离措施。
4.13.5作业现场避免或消除“跑、冒、滴、漏”现象。作业过程中,严禁将废料、残液及垃圾等废弃物倒入下水道。停用的机具应及时断电,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4 应急管理
4.14.1生产区域的有毒有害岗位、报警装置、喷淋设施、防护器具、应急电话等,均应设立醒目的标志牌。运行的电气设施、设备应安装故障(事故)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岗位还应设置紧急状态下的声光报警系统。
4.14.2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报警装置、急救电话等应急设施的所在位置。
4.14.3生产区域应在易于人员集中的安全地点设置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应急集合点。
4.14.4有条件的可在生产区域易于人们观察的地点设置风向标,以便于岗位职工及时掌握天气的风向情况。
4.14.5生产区域发生事故或报警装置报警后,应立即停止所有的施工作业,准备救护。
4.14.6如发生化学危险品严重泄漏或重大火灾,现场人员应在启动警报装置后,立即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警,并简要说明事故性质、灾情、及地点和报警人姓名。
4.14.7各单位应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生产区域应急预案”。
4.15 消防设施
4.15.1消防设施的控制要求
消防设施包括所属公司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消防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4.15.2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15.3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做好消防设施的防冬保温工作。
4.15.4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进行检查。
4.16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4.16.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4.16.2水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4.16.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17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4.17.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
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17.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4.18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4.18.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4.18.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4.18.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5记录
5.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记录
5.2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记录(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5.3消防设备台账
5.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