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疏散楼梯: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
3、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
4、避难层(间):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
5、消防电梯: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四)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五)自动消防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
(六)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
(七)热能动力
1、室内燃料系统: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
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八)建设工程内部装修
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2、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先子项审查、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附表)。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子项分为A、B两类,A类子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和带有“严禁”、“必须”要求的内容,B类子项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应”要求的内容。
子项审查时内容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子项内容缺少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子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A类子项全部合格;
(二)B类不合格子项数量不大于3项。
第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不合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所有单项均为合格。
第十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四)综合评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