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指定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消防设施应具备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3、调度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
4、应做好调度室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5、调度室的消防设施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随意中断运行;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7、每年应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泡沫灭火系统巡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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