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自然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
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9.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0.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库房结构和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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