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是化工企业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之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动火证的签发是动火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动火证的签署,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随时了解企业的动火情况,组织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好动火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全程监督动火作业的各个环节,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根据化工部1999 年签发的HG23011-1999 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动火证申请办理范围:
凡在公司生产厂区二门以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不包括机修车间固定动火区)都必须进行动火申请,是否需要办理动火证以及动火等级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定并现场办理。
二、动火证申请办理负责人
动火申请按照谁动火谁申请的原则,由动火部门值长以上负责人具体申请办理。落实到生产实际中可由车间主任、机修车间主任、施工队长、车间值长、班长等人员负责申请并办理。
三、动火证的签发
动火证由各相关责任人到达施工动火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指派工艺人员提供监护,各相关责任人签字,不得空项。最后由终审批准人签署。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其中,动火人一份随身携带备查。
四、动火证等级管理
动火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共三级。
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另外,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作业证最长可签发24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作业证最长可签发120 小时。
五、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以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人: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的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监火人:监火人须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监火人须认真检查、确保设备管道清洗置换彻底,安全措施到位。监火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或兼作其它工作。动火完毕,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动火场所各级负责人(车间主任、值班长):作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指定工艺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部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动火证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1、未经许可擅自动火的,将对承担动火申请责任的负责人处以20-200元罚款。
2、在动火期间违反动火管理规定,安全措施不到位,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纠正,但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相关行为人处以10-100 元罚款。
3、监护人脱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其在部门领导安排另有他用,分情况对其领导或者监护人本人处以10-100 元罚款。
4、动火完毕,所有相关人员未履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职责的,致使现场留有残火的,分别对各个相关责任人处以10-50 罚款。
望各部门认真学习本规定,深刻领会,在生产实际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切实作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要安全,处处保安全,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