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在塔楼区域作业时因煤气泄漏而导致人员煤气中毒或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塔楼区域系指三钢及新一钢工序转炉塔楼18米平台至53米平台区域。
(2) 进入塔楼区域前,作业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当班调度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事由、作业人数、作业时间,经调度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作业;离开塔楼区域时,应及时向调度汇报。
(3) 进入塔楼区域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并携带煤气报警器时刻注意报警器的变化,煤气浓度超过200PPm,需及时向调度汇报;发现煤气浓度超过500PPm,要及时离开现场,并马上向当班调度汇报。
(4) 作业人员在进入塔楼区域15分钟内必须向调度汇报所处区域煤气浓度。
(5) 在申请计划作业时间内,允许作业人员或队伍在塔楼作业;超过计划时间,需与调度联系重新申报时间。
(6)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施救。
(7) 委外(施工)单位需进入塔楼区域,由组织和联系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负责督促委外单位执行本规定。
(8) 在塔楼区域动火作业(特别是高架水槽上方)须向炼钢部安全管理人员通报并经同意方可开工作业。
(9) 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当班调度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50-100元/项。
(10)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