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
一、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采购食品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
三、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线过期变质、立即通知供货商。
五、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市。
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七、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食品索证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超市食品消毒卫生制度
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