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班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
(3)交班人必须把本班设备运行和维修情况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提出注意事项,并有记录。
(4)接班人必须与交班人核对运转及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5)接班人应对信号、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6)交班人若发现接班人酒醉、精神不正常、有病或其他情况不宜接班时,应停止交班,并及时汇报。
(7)双方交接班完成后,必须在交接簿上进行交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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