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薄弱环节的立项。
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安全隐患,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十三条 薄弱环节处理。
1.有关部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作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第四章 使用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工程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由工程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机器开动和停车时,必须事先口头通知本工区所有人员,停车后不准乱开马达;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第十七条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和有关人员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科、电工或机修工人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类、棉纱类物品。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二十条 不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人员的机器零件和工具。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或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新增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 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第六章 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备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及残值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三十三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设备缺陷处理
第一条 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第二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的发展。
第三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当天生产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四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柴油单轨吊机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电、气焊割一般安全规定
机电维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实验室守则及仪器室规章制度
隔爆设施安装、拆除操作规定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机修工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