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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08日

第一条 深圳市城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信息中心)负责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对制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机房管理员负责机房的日常维护、日常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需经机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机房管理员带入。
第四条 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第五条 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完整填写《机房出入登记表》(后附样表),以备检查。
第六条 操作人员应随时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的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对操作密码进行定期修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
  第九条 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机房中的各种信息资料和资料数据。
  第十条 保持机房安静,机房内严禁吸烟、喝水、吃食物、嬉戏和进行剧烈运动。
第十一条 不定期对机房内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对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对新上线业务及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程的,应事先进行详细安排并书面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操作必须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各网点运行情况,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核心服务器数据库要定期进行备份,并严格实行异地存放、专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第十五条 机房的设备间和控制台隔离分设。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第十六条 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进入机房申请书
2.机房出入登记表
3.机房巡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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