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b、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c、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的计算应以上述条款及发展商与安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管验收时保修期已满者,应建议发展商适当延长保修期。
3、物业设备接管时,工程部、发展商、保修单位三方应就设备保修期(特别是电梯)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工程部维护的内容、范围,保修款支付,做出界定,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保修期,保修单位提供的服务单一,难以达到企业标准,适应考评的需要,保修工作之外的保养内容需工程部自己做(或委托专业公司),书面协议有助于解决矛盾、纠纷。
4、设备保修期时间内,工程部可委托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维护,机电设备可委托其做日常维护、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电梯可按标准责任合约形式委托,工作应以清洁、防腐、润滑、调整、紧固为主,不宜触及核心软、硬件部分。机电设备、电梯故障维修,工程部应督促保修单位解决。
5、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工程部须在结算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公司品质技术部审核,行政部盖章。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工程部有权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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