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的计算应以上述条款及发展商与安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管验收时保修期已满者,应建议发展商适当延长保修期。
2、物业设备接管时,物业公司、发展商、保修单位三方应就设备保修期(特别是电梯)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物业公司维护的内容、范围,保修款支付,做出界定,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保修期,保修单位提供的服务单一,难以达到企业标准,适应考评的需要,保修工作之外的保养内容需物业公司自己(或委托专业公司)做,书面协议有助于解决矛盾、纠纷。
3、设备保修期时间内,出现问题时属施工质量造成的由物业公司以故障转呈单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持工程部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到住户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工程部验收并将记录存档。
4、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物业公司须在结算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盖章。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物业公司有权拒绝签字。
5、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5.1《施工单位保修金结算意见单》
5.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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