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即从事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作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场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作业的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厂安全科、车间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作十年以上的经所在车间岗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三年一次。复审者提前3个月报复审资料到安环科,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二)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4、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三)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必须在有效期内,由所在车间班组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五)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七)特种作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炼铁厂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