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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26日

       l、生产技术部门在年度开采计划中应提交地下、露天等有关地质结构移动范围,采空区处理等方面的报告,并做好资料统计和整理工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在地表塌陷区设置观测点,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塌陷区、空区的巷道要封闭不准人员进入塌陷区、空区特殊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
        3、实测图中应标明采空区、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及时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图纸更新。
        4、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采深较大等易发生地表矿区沉陷和位移的应进行监测,可能或已经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应急预案。
        6、恢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废旧巷道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7、矿柱回采和空区处理方案应在设计中同时提出,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8、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人员不准进入塌陷区和空区
        9、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经过空区,必须通过要有严密的构筑物。
        10、采空区应及时封闭,回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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