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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12日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减少或杜绝各 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周五活动。
        第5条  负责本分监区所分管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为运搬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排查设备隐患,了解设备状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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