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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井口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5日

    副井把钩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2条  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3条  负责维持井口乘罐秩序,认真清点人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入井。
    第4条  提升人员时,严禁超员;提升物料时,严禁不合规定的料车入井;严禁同罐或同一层罐内同时乘人和装物料。
    第5条  信号工发提升信号前要认真检查,严禁人员肢体、携带工具、物料伸出罐外;确认无问题后再发开车信号。
    第6条  升降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或超长物料时,严格按专项措施进行操作。
    第7条  罐笼运行时,禁止任何人在井口附近作业。
    第8条  井口清洁,搞好文明生产,严禁闲杂人员在井口逗留,井口20米内禁止烟火。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副井口把钩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井口管理混乱,上下人员拥挤,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升降物料,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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