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工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规定要求,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符合标准要求。
第6条 严格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7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对顶板实施监控。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机械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未对顶板实施监控,机电安装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设备安装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