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煤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给煤机的操作、巡检、监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5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负责监护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听清信号,准确联系,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及时处理、汇报。杜绝串仓压皮带现象发生。
第8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活人身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对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监护,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给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