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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5日

     给煤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给煤机的操作、巡检、监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5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负责监护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听清信号,准确联系,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及时处理、汇报。杜绝串仓压皮带现象发生。
     第8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活人身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对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监护,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给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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