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爆炸材料的使用、运输及保管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条 负责井下领取爆炸材料并运送电雷管,监护助手送炸药。
第6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的规定。
第7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8条 执行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发现据爆、瞎炮时按《规程》处理。
第9条 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未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对井下领取的爆炸材料进行运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规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爆破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爆破后未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未正确处理瞎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爆破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