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行车年检工作。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的培训,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