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交接班,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及时到达现场,交接人员不准离开现场,或托他人代替交班。
第2条 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详细与接班人员交待运行情况,接班人员必须对管辖的设备设施各个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双方进行处理后方可交接。
第3条 接班前未处理完的事故处理完后再交接,交接当中发生的事故由双方进行处理后再交接,交班后的事故由接班人处理。
第4条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向工区领导或值班人员汇报进行处理。
第5条 双方必须交接清楚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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