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先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技术科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详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由技术科平衡时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二条 矿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机电运输部门主要负责轨道、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运输设备基础的验收,安全监察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接。
第三条 竣工验收单由技术科负责完成,有关部门、单位各备存一份。
第四条 对工程量较大的掘进工程或需移交其它单位施工的掘进工程,可根据需要组织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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