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是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供电安全、设备安装、设备运行、设备维护的管理工作。
一、责任范围
第1条 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和机电技术工作,严格执行矿井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2条 严格执行矿各种制度和文件,对机电系统内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进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机电设备技术图纸资料,编制机电各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培训计划。
第3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配合监理、安监部门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负责机电质量标准化的建设、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其它单位抓好机电安全和质量达标工作。
第5条 抓好供电管理,配合上一级供电部门落实责任,保证矿井正常生产、生活用电。
第6条 抓好设备运行管理,落实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7条 抓好机电安装工程管理,负责安装工程接续安排和组织实施,建立安装档案,数据准确,内容齐全。负责安装工程措施的审核及现场督导落实。
第8条 组织编制全年设备安装及检修计划。
第9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10条 组织召开机电专业会、落实上级和领导相关要求,分析现场问题,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困难。
第11条 组织召开设备、材料计划会,及时提报,督促到矿。
第12 条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保养。
第13 条 根据矿井生产进度,提前做好机电接续安排。
第14 条 做好安装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计划排定、施工进度管控及协调,施工质量的监管。
第15 条 做好本部门安全自查自纠,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第16条 落实“冬季四防”“雨季三防”相关要求,组织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整改到位。
第17条 承担矿所规定的其它各项管理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18 条 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现场工程质量差不符合技术设计要求,未做出停工处理的。
(二)未按矿要求参加矿各类会议的;
(三)计划编制不及时,与现场实际脱节的。
(四)验收把关不严,签证确认有异议的。
(五)现场各类故障处理不及时的。
(六)图纸填绘不及时、不准确,资料整理归档不规范、不认真的;
(七)任务完成较差,出现生产事故,未采取措施组织分析的;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专业范围内出现未执行煤矿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造成较大技术失误的;
(二)有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工程延误的
(三)部门人员对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部室之间协调不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专业隐患排查不认真,现场有隐患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整改的;
第21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