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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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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 1、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混乱的; 2、超通风能力、超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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