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三)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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