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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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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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