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贯彻落实本局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负责本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配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对辖区内危房进行定期检查,每一季度不少于一次。对D级危房实行一处一档管理,现场查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覆盖率不少于100%。在查勘时应掌握危房的使用状况与整改状况等方面情况,及时发放《关于危险房屋停止使用的通知》及《关于督促处置危险房屋的通知》。建立危房监管台账,将《危房监管记录表》每月30日前反馈到局安全科、房屋安全鉴定所。
4、对辖区内的直管公房、廉租房进行分级管理,要掌握鉴定为A级房屋的变化情况,对B级房屋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每次抽查率不少于30%,对鉴定为C级房屋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率不少于25%,全年覆盖率需达100%,对D级房屋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时重点掌握房屋质量、消防安全隐患、租用状况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可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同时按规定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虚报。
5、做好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底数和基本情况,不得对已鉴定为C、D级的房屋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特别是对居住出租房,要实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次检查率原则上不少于25%,检查时重点掌握是否属于C、D级危房、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内容,并做好检查台帐。
6、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接受本局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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