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是指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单位到国家指定部门按一定要求进行申报,实施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服务制度的过程;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条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界定请参阅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这三类企业(单位)应当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和程序请参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生产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的化学品的危害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国家设立化学品危险性鉴定评估机构,生产单位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取得鉴定分类数据后,报国家指定机构进行统一分类。
(2)为用户提供中文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C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方法及其基本内容要求(包括16大项和70多个小项)请参阅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
(3)在化学品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方法及其基本内容要求请参阅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4)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化学品生产单位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位本身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热线,一旦其产品在国内任何地区发生事故,皆可通过该热线取得技术支持;二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24小时的专业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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